長期外出的黨員,如何參加黨的生活,這是需要嚴肅對待、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。
(一)對于被借調到另一單位幫助工作,或者被派到外單位實習、進修、培訓的黨員,時間超過半年的,黨組織應出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,轉移組織關系,時間在半年以內的,可出具黨員證明信,由接受單位的黨組織,把他們編入支部或黨小組參加黨的組織生活;如有的黨員單獨外出執行任務,且時間較長,不能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,黨支部可根據具體情況,規定他定期向黨組織匯報。外出黨員在結束實習、進修、培訓、工作前,由接受單位的黨組織寫出該黨員參加黨組織生活的鑒定或證明,作為該黨員考核的依據。
(二)對于經黨組織同意外出當合同工、臨時工的黨員,如外出時間較長,距原支部所在地較遠,應攜帶黨員證明信,由其所到工作單位的黨組織,把他們編入支部參加黨的生活,在他們合同期滿或工作結束后,再將其黨員證明信及黨組織的意見轉回原單位。
(三)凡集體外出,黨員在3人以上的,可根據他們外出時間的長短,編臨時黨小組或建立臨時黨支部。分散外出的黨員,必須向支部登記,說明理由和去向,黨支部應根據其外出時間的長短,地點是否固定等情況,給黨員轉移組織關系,或出具黨員證明信,或要求黨員定期向支部寫思想匯報,回原單位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。各級基層黨組織,對外地黨員按規定轉來的組織關系應予以按納,并及時把他們編入相應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。對那些擅自外出或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過組織生活的黨員,黨支部應對他們進行教育,經教育仍無轉變的,可通過民主評議黨員活動給予處置,或按照黨章規定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、作出嚴肅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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